济南市群租房管理办法(群租房的认定标准)

济南市群租房管理办法(群租房的认定标准)

济南关于禁止群租的规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提案中的“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分隔房屋容纳多人居住,私拉电线造成安全隐患”等问题,均直接违反了上述规定。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还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指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因此,“群租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主管,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畴。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包括登记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信息,打击变相经营旅馆行为,查处在出租房屋内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济南市住建局对群租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群租房”现象的监管治理力度,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排查整顿“群租房”现象的紧急通知,对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结构、成套住房按间出租、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等情况进行排查整顿。

“群租”是租赁住房市场上的一个“安全毒瘤”。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居住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此次“群租房”排查整顿锁定以下情况:

1、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

2、成套住房按间出租,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

3、私自改变房屋配电设施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济南群租房管理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县要对出租房特别是合租房严格把控,督促各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人出租者落实好出租房屋主体责任,严格控制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合租出租房屋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人(夫妻和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房源不能满足上述需求的,出租人为住房租赁企业的,要在控制房源中合理调剂;出租人为个人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帮助个人出租者为承租人协调房源。要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

济南群租房的标准是什么

济南群租房的标准是指在济南市范围内,多个租户共同居住的房屋所需满足的规定和要求。具体标准如下:1.面积要求:每个租户至少拥有6平方米的居住面积,包括卧室、客厅等空间。此外,整个群租房的总面积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确保租户居住的舒适度。2.卫生条件:群租房需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定期清洁、垃圾分类处理等。同时,房屋内需要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厨房等,以满足租户的基本生活需求。3.安全设施:群租房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疏散通道等,以确保租户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4.合法合规:群租房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同时,房屋的出租行为也需要依法进行,确保租户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济南市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更新群租房的标准,以提高租户的居住质量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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